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做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革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企业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另外的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刊物、微信、博客、微博、e互动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与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详细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出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依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的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企业能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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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做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革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企业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另外的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刊物、微信、博客、微博、e互动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与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详细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出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依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的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企业能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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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声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做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好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企业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会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革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企业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会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另外的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更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网络媒体、电子刊物、微信、博客、微博、e互动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有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与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详细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出现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有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重视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依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的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做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企业能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能够准确的通过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力聚热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更多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是传播更多详细的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联的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